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认识协商民主,探索健全制度
2013年08月16日

  协商民主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紧密联系,体现着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特色和制度自信。作为运用这种民主形式的政治协商,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有半个多世纪的实践。通过协商民主,促社会各种关系相容,为国家的治理集中智慧、决策形成共识。中共十八大提出“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”,需要深入认识协商民主之意义,积极探索制度实施,让协商民主最大限度地解决当前我们民主制度的困境和挑战,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从民主的理想真正成为现实优越的政体。

  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结合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,发展协商民主是补充和完善民主模式,而非取代和排斥选举民主。中国特色的协商民主担当着克服单纯选举民主本征缺陷的功能,也是我国现制度框架下最具发挥潜力的民主形式,为此应予以实质化,以发挥更大作用。当前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事项决策,如已恶性循环的PX困局,莫不需寻求以协商民主、求有序参与去破解。十八大论述协商渠道,不仅包括国家政权机关、政协组织、党派团体,还有“基层民主协商”,表明要以更广泛地协商民主来发展中国特色民主制度。

  从理论上看,协商的前提是承认界别差异,承认境遇见解、利益诉求的多样性。与民主党派相关的政治协商,是整合政治认识、增进相互理解的渠道。“政治协商要纳入决策程序”,实现经平等协商赋予决策以合法性。但具体的协商意见对于决策是参考的价值,非必须依从,因此协商意见所追求的应当是影响力。从协商性质要求主体平等、能力对等,以及充分知情、畅所欲言看,协商的效果取决于决策方的具体个人“兼听”的觉悟和识别意见的水平,取决于主持者容不容得负面意见,也局限于参议方的见识能力。

  十八大强调要“加强同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”、“要推进协商民主的‘制度化’”。民主党派参与的政治协商,要纳入决策程序,并要“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”,这本身就要求制度规范,需要探索协商的规程。要明确各类协商的主体和对象,明确相应的协商内容和程序,保证协商过程实质性的讨论,并要求显示协商的结果(也是“影响力”的一方面体现)。对于重大的、政治性的、全局性、对社会关系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和问题,都应考虑设为协商议题,并且设定协商程序的相关职责要求,让政治协商有规可循。

  党派参与的政治协商,已坚持数年,体现了制度的连续。协商范围包括党和政府的重要文件、重要工作、重大决策,如党代会报告、反腐倡廉、规划、政府报告等,以及人事协商。在建立协商民主制度规程方面,中央和地方多有探索和实践。效果上看,中央更规范,各地情况参差(无论内容还是活动的频次)。一些地方如广东、浙江、贵州等,在贯彻“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”的程序探索中积累了重要的经验。上海历来重视政治协商,体现在协商的制度性、内容的广泛性、协商相关方的态度以及具体建议对工作的改进等方面。在此基础上,对进一步健全协商民主制度、提升政治协商效果,还有如下思考:

  一、与党派团体政治协商的要求应当进一步规范。协商议题可以分类:一类是有关中共党的工作,如市委工作报告、反腐倡廉等,为监督性;一类是重大决定事项,如重大财政支出、五年发展规划、重大改革方案、人事任用等,为协商性。两类座谈侧重不同,前者以监督评价、工作建议为主,后者重在表达观点、主张。而政府工作报告、改革发展中各领域的重要工作,介于二者之间,监督评价和观点建议并重。重要决策,尽可能当商尽商,避免议题的随意。党派团体自身,应当研究本党协商意见的产生程序,以使其具有各自的代表性。

  二、制定合理有序的协商规程。一是健全知情制度,协商的背景情况的知会要有足够的提前时间,条件允许还可辅以组织相关调研考察活动,有的地方中共市委书记调研邀请党派参加的做法也颇为可取。二是协商会议应有讨论、甚至辩论,需要引导和鼓励,以打消顾虑(“和而不同”作为价值,甚至党派内部的实际认识也并不一致,多有顾虑),工作中党派团体需要鼓励。三是协商效果要有反响,包括会后有反馈,召集协商的一方对党派意见应反馈处理结果。

  三、更大地发挥政协组织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的作用。政协组织内的协商活动,包括专题协商、界别协商、对口协商、提案办理协商等,要深入研究协商的要求和规范。除此之外,还应着眼政治协商制度与人大制度的对接,发挥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的合效,以推进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。如重要的立法在政协听取委员意见,即为协商民主的一种体现。此项工作目前上海在摸索中,也需要得到鼓励和支持。在人大决定的重要事项时,如财政预算,也应在政协组织充分协商,最终成为人大(常委会)审议的参考。

(作者为民革上海市委主委)

作者:高小玫 )